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吴燕峰在2020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出的申请,申请变更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的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4民终108号做出的生效判决,我局认定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此次变更登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之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处理结果,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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