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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度金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2-11-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3年度金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 险筹资标准按照2022年度筹资标准执行,具体为: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70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为1100元/人;2.“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4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6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为1040元/人。

(二)长期护理保险。筹集标准为1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30元/人、政府补助30元/人,医保基金40元/人。

二、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入学前来坛儿童,其父母有1人在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的,可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四、金坛政府补助部分,由区级与镇(街道)级按照2:1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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