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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监管,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准确把握《细则》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主要特点,区住建局对《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9月,区政府出台了《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细化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实施流程,明确部门职责,优化项目实施管理,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牵头起草了《细则》,并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研究制定了《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正式对外公布实施。出台本《细则》,有利于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五章二十八条,紧紧围绕上级文件要求,以实践中的矛盾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明确了《细则》出台的目的和依据。第二、第三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应实行集中建设的项目范围,其中300万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建设是为了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清单的项目投资规模相适应。第四条明确了我区集中建设的主管部门为区住建局,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为区管国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并明确项目集中建设管理费费率为1%。第五条明确了集中建设可采用全过程或分阶段集中建设模式。第六条明确了可不实行集中建设的项目范围。第七条明确了集中建设应遵循的导向目标。

(二)职责和分工。第八条明确了区住建局的职责:负责拟定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根据年度项目建设需求清单进行项目策划;牵头组织项目策划方案和项目方案设计的论证联审(两联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一审查);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批前论证;负责所承担的集中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等。第九条明确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职责: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和项目分项估算报告的编制;参与可研报告(包括项目分项估算报告)的编制;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审);负责集中建设协议约定的招投标和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汇报项目推进情况;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编制并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条明确了项目使用单位的职责:负责提出项目建设使用需求意见;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包括项目分项估算报告);参与项目策划方案的论证联审;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负责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负责明确单位代表并协调推进项目。第十一条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区发改局负责汇总项目建设使用需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形成年度项目建设需求清单(初稿),报区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区住建局进行项目策划;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将已完成可研审批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清单;参与策划方案(投资匡算)、设计任务书、项目方案设计和项目分项估算报告的论证联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参与策划方案(投资匡算)、设计任务书、项目方案设计和项目分项估算报告的论证联审。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分项估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参与项目分项估算报告的论证联审,并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资规、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项目涉及的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区税务局负责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

(三)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明确区发改局根据论证联审结果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并将批复抄送区住建局。第十三条明确项目方案如需报规评会、规委会审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方案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研定。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概算,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概算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第十五条明确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可通过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完善相关资料,项目移交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规定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四)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做好信息公开,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相关违纪违法责任。

(五)附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交通、水利项目由区交通局、水利局依其行业管理规定参照实施集中建设管理。

三、制定依据

《细则》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常州市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常州市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四、适用范围

《细则》有关规定适用于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交通、水利项目由区交通局、水利局依其行业管理规定参照实施集中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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