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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3-2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升交易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金坛区行政审批局拟制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日期: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12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4月12日前反馈。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山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40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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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516366429@qq.com

常州市金坛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29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企业、区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升交易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苏农经〔2017〕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

区公管办,区行业监督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区级部门、团体组织、区管国有企业、直属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中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主体意识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要严格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合同。各镇、街道、园区、区级部门、团体组织、区管国有企业、直属单位应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辖区)进区交易平台项目及本单位(辖区)工程建设,购买货物、服务等项目的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管理项目的投诉处理,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质疑受理及回复工作。

(二)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

区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审计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各主体市场行为监管职责。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各部门共同监管,形成合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加强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管理,对交易过程中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评委组织成员的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失信认定的具体情形、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

三、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标准、交易方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交易范围

(1)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建设性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基)金、土地出让金、各类行政性收费、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其它政府性资金)。

(2)使用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资金。

(3)使用村(社区)集体资金,使用上述资金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交易标准

(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水利、交通工程按照项目属性分级管理。

(2)使用财政性资金但主体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4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招标人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取消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布。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采用合理低价法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5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不少于7日),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但对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施工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工程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价格分不低于85%),并报区公管办备案。监理、货物、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货物招标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建招办〔2014〕8号)中《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及《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试行)》(常建〔2018〕13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交通、水利项目可参照执行。

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参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苏建招办〔2017〕7号)文执行。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应邀请或者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人员,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二)采购项目

1.政府采购项目

(1)交易范围及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为30万元(含);对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交易方式及流程

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经区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经区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报区公管办备案。

货物类: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阳光直采”)等方式组织采购,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经区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经区财政监管部门(4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报区公管办备案。

服务类: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经区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经区财政监管部门(4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报区公管办备案。

2.其他采购项目

(1)交易范围及标准

使用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资金、村(社区)集体资金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为30万元(含);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采购人按规定报区国资办批准、村(社区)集体采购人报所属地政府(街道)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交易方式及流程

货物、服务类:采购方式及评标办法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采购人按规定报区国资办批准、村(社区)集体采购人报所属地政府(街道)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采购人按规定报区国资办批准、村(社区)集体采购人报所属地政府(街道)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报区公管办备案。

(三)土地交易项目

1.交易范围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2)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3)其他属于公共所有的或需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

2.交易方式及流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让地块上市交易的审核报批工作,交易中心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组织出让土地的交易工作,网上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公告满20天后,组织网上挂牌,时间不少于10天。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在网上进行报名、交纳保证金和限时竞价。交易中心对成交方进行竞买人资格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上报交易结果。

(四)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1.交易范围

(1)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产股权、实物资产、债权的有偿转让及实物资产有偿租赁;

(2)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实物资产转让、房屋的临时经营权及国有废旧危建筑物拆除处置和有偿转让;

(3)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抵债(税)资产的有偿转让;

(4)省属国有(集体)资产委托地方处置的交易;

(5)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拍卖、转让;

(6)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包括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出租出借;

(7)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举办重大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冠名权及其他权利的有偿转让;

(8)依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机场、水利、港口等)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店、公路客运及公交线路等的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有偿转让、出租出借;

(9)国有储备粮轮出销售及采购;

(10)政府或所属单位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其他资源。

2.交易方式及流程

主要采取网络竞价,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产权单位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批准等程序后,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交易申请,并对其委托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齐全性负责,交易中心决定受理后拟定交易公告并发布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网站上,交易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交易公告期限内,意向单位在交易平台上注册并完成报名手续,产权单位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产权单位负责对在公告期限内对意向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交易公告期满后,交易中心组织网上竞价,竞价成功后交易中心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交易双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标准向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用,产权单位负责将交易合同交相应监管部门备案。

(五)农村产权交易项目

1.交易范围

土地经营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

2.交易方式及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协商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竞价项目原则上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原则上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信息、受理受让申请、组织交易、签订合同、结算价款、出具鉴证、项目材料归档的流程进行。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适当简化交易流程,按照省交易平台绿色通道流程进行。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主要负责所有交易项目的平台区级审核工作,其他相关事宜均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

交易机构应在接收转让方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审核通过后,交易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同时在项目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日。交易机构应在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获得意向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根据公告规定交易时间及时参与项目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将交易结果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项目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督促双方及时到交易机构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四、其它工作要求

1.上述范围内项目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应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开、评标地点应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2.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尽快调整、完善或制定交易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各建设单位严禁利用标段划分等手段肢解项目、规避区级平台招标。

3.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特殊项目由区公管委研究确定。

5.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常州市金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6.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坛政办发〔2018〕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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