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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坛行复第12号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 政 复 议 申请决定书

〔2023〕坛行复第1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谦,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单位职工。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城镇政府)未履行违法建设拆除职责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举行听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拆除上庄路×号已经认定的违法建设。

申请人张某称:2022年12月8日,上庄路×号住户在与本人房屋(上庄路×号)相邻的弄堂内私自进行违规搭建,严重影响本人通行和窗户通风等相邻权,本人现场进行举报,但城管部门没有即时出勤阻止。之后向金城镇政府进行信访反映,金城镇综合执法局与城管、规划会商,承诺对上庄路×号新违建实行依法拆除处理。现金城镇政府《行政程序处理结果的告知书》称:“上庄路×号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要求其加以整改”。但没有明确整改时限和标准,并且经本人催促后至今没有拆除。

被申请人金城镇政府答复称:一、答复人对上庄路×号的违法建筑的处理情况。2022年12月,因申请人张某翻建房屋和邻居有了相关矛盾后举报上庄路×号的公共区域处是违法建设,经现场查看和走访询问,搭建人为上庄路×号的产权人,搭建的位置在上庄路×、×号的公共区域,面积为4平方米,据申请人自述搭建的时间是2010年左右,建设的类型为简易结构雨棚,该雨棚未做封闭,其用于摆放电瓶车等杂物,该建设行为直至2022年12月,因上庄路×号维修房屋产生矛盾后,由申请人向答复人反映,认为该处属于违法建设。城管中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明确告知,该行为属于老违法建设(建于2019年3月1日前),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和《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均属于老违法建设,针对此违法建设的处理,一般采取片区治理的模式进行消除,同时期,执法人员在整个周边区域也发现类似情况较多,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此类行为采取片区治理的模式予以集中清理。同年,申请人维修房屋,由于双方之间的通道即上庄路×号搭建的简易雨棚,导致其无法粉刷上庄路×号墙体,2022年12月3日,申请人在丹阳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找到上庄路×号的当事人,拆除了上述通道内的雨棚,并承诺×号的当事人后续帮助其恢复,但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拆除上述雨棚后未按照承诺恢复雨棚,后在×号的当事人自行恢复的时候,举报至答复人处,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过现场勘察,确认其属于重新恢复行为,且留存相关社区协调的过程(有影像资料为证),因考虑到历史原因以及相关违法建设管控的目的是为解决群众矛盾需要,不易采取及时强制措施。答复人希望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通过协调解决双方之间关于通道的使用问题,期间社区也组织过协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进一步消除双方矛盾,答复人决定于2023年3月16日对×号和×号公共区域内存在的批棚和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恢复其共同区域的原先状态。二、答复人不存在执法不严,消极懒政的行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于2023年3月16日,在×号的协助下,对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截止答复时,上庄路×号的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成不落地的雨棚,且雨棚与复议申请人张某的墙体不相邻。所以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执法不严、消极懒政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中旬,张某向金城镇政府举报称,金坛区上庄路×号住户(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私自进行违规搭建,要求予以拆除。后金城镇政府调查发现,案涉简易棚系违法建设,于是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同时,金城镇政府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结果的告知书》,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了张某。2023年3月16日,金城镇政府对案涉简易棚予以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坛政发〔2021〕112号);

2.张某提交的《要求拆除违法建设的诉求》;

3.案涉简易棚拆除前、后的现场照片;

4.《行政程序处理结果的告知书》、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金城镇政府具有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及《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的规定,金坛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坛政发〔2021〕112号),规定自2021年8月17日起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赋予金坛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本案中,对于张某举报的涉嫌违法建设事项,金城镇政府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金城镇政府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金城镇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首先,对于张某举报的违法建设,金城镇政府按照上述行政程序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张某,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张某认为金城镇政府不履行违法建设拆除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二,金城镇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对案涉违法建设予以了拆除,实际上完成了张某的履职请求。至于被举报人后期再次搭建雨棚的情况,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张某可依法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金城镇政府已经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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