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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坛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准确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正向激励,注重绩效。准确把握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鼓励优先种植粮食,有效保护耕地,突出工作绩效。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8.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能在补贴发放前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为补贴资金受益方。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补贴计发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权证载明的承包总面积(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村组,补贴计发依据以1997-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或权证面积为准)。

补贴标准: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四)工作流程

1.建立补贴清册。村民委员会按照区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填报《常州市金坛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补贴面积和金额核实及公开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上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填报《常州市金坛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连同《分户登记清册》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

3.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4.补贴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镇(街道)财政部门将相关数据录入《江苏农民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并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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