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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10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7LA3Q313

住所: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召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侧码头露天堆放了大量黄砂、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该堆场未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黄砂堆场顶部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总经理陈召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15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2张;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召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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